住建厅:应至少配备3名缴纳社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即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09月30日 18:05    来源: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5〕8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与承接工程专业相符,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设单位:

  • 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改革建设项目组织模式,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促进造价与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

  •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不得过度增加施工单位配合义务

  •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一个施工合同内的项目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对已完成的结算审核报告,无明显错误或正当理由的,不得重复委托或变相重复委托审核

  •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或暗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拖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造价专业人员配备,及时做好过程量、价、费的核对、确认和处置,避免问题积压。

  • 项目竣工(或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限,编制报送竣工结算(或施工过程结算)送审资料。

  • 结算送审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不得通过虚增材料和项目、虚列工程量和价款等方式高估冒算

  • 施工单位承担结算送审资料不合理引发的合同违约责任,结算送审资料的编审人员同步承担相应责任。

限制审减收费范围:

  •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方式,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咨询服务费唯一或主要计算依据

  • 存在基础服务费、审减服务费等多种计算方式的,应同时约定审减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的50%

  • 不得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除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收取服务费

其他:

  • 投标报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时长等条件判断,明显不足的视为低于成本竞标

  • 加强工程变更的程序化、正规化管理,结算时不得以各类不规范资料作为工程变更依据进行价款调整

  • 对存在拖延结算、重复委托审核、低于成本竞标、约定以审减额为主要收费依据、超范围执业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原文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25〕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稳增长的工作方案》,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维护项目参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营造公平有序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

(一)择优选用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造价咨询服务,使用国家和省、市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综合考虑能力、业绩、诚信、报价等各方面因素确定评标方法,选定服务单位。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

(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标时应结合服务内容、类型、深度、用时提出合理报价。投标报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时长等条件判断,明显不足的视为低于成本竞标

(三)限制审减收费范围。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方式,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咨询服务费唯一或主要计算依据;存在基础服务费、审减服务费等多种计算方式的,应同时约定审减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的50%。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不得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除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收取服务费

二、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工作

(四)提高前期造价文件编制水平。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文件编制准确规范、足额充分,与工程规模、特点相适应,为合理确定合同价、结算价提供保障,促进工程顺利实施,降低结算纠纷、超概等风险

(五)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改革建设项目组织模式,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促进造价与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延长服务链条,开展方案比选、设计优化,对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工程造价关键条款设置提出专业意见, 上一篇: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下一篇:[【转】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田国民:以工程造价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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